日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临沂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旨在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与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该办法将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本次修订,条文由原来的36条增加到51条。其中,除通用条款外,约有20条是对上位法的梳理整合,约有21条含细化补充的内容,约有10条含创设性内容。
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修改和增加了部分内容。增加了推动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依据上位法,修改了维修资金一般和计划使用表决比例,规定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将原来的“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且“双三分之二”同意改为“双三分之二”参与表决且过半数同意,大大降低了使用门槛;为制约施工单位履行责任,保证维修工程质量,修改了一般使用首付款拨付比例,由原来首付款拨付预算费用的70%降为50%;根据12345问题诉求,为解决业主因“共用排污(水)管道”与物业服务人及其他业主之间的纠纷,公用设施设备中增加了“共用排污(水)管道”;增加了使用维修资金购买保险制度,购买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后,由保险公司承担维修费用,减少业主表决环节,可实现快速维修。
二是规范了使用申请主体和资金拨付对象。原《办法》中维修资金使用主体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单位、业主委员会,本办法中进行了规范,明确申请主体为业主委员会或委托物业服务人实施,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职责;明确了维修资金拨付对象为合同约定的维修相关单位账户,不再是申请主体。
三是优化了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程序。针对危及人身安全或公共安全的8种情形,明确可采用“事前不表决、事后公示”机制,确保快速解危,且应急维修审核备案时间由原来的5天缩短为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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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
答: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商品房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为维护住宅小区的良好环境,保证住宅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创造必要的条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一项住房保障资金,又称为“房屋的养老金”。
2.维修资金管理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一)国家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省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三)市级:《临沂市物业管理条例》、《临沂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区级属地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临沂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
3.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职责?
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县(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维修资金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维修资金筹集和使用,调解处理维修资金管理中的矛盾纠纷。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镇)做好相关工作。
4.维修资金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5.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返还吗?
答: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
6.什么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7.什么是住宅共用部位?
答: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8.什么是共用设施设备?
答: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共用排污(水)管道、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9.什么是专有部分?
答: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
(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
(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前款所称的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10.什么是共有部分?
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应当认定为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11.建设工程的保修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2.新建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是如何规定的?
答:《关于调整新建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指导意见》(鲁建质安字[2022]4号)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新建住宅工程以下部位质量保修最低期限作如下调整:
(一)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调整为10年;
(二)供热与供冷系统,调整为5个采暖期、供冷期;
(三)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隐蔽部分调整为10年,非隐蔽部分调整为5年。
其他部位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现行法规规定执行。保修期限内经维修合格的部位,可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分别重新约定保修期限。
13.业主的定义是什么?业主有哪些权利、义务?
答: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为业主;或基于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商品房买卖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14.业主大会在维修资金管理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的自治管理组织。使用、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
业主大会不得将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授权业主委员会决定。
15.业主委员会在维修资金管理中的作用是什么?
答: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
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组织维修资金的归集、补交和续交;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本办法规定的业主委员会职责,街(镇)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一)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未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16.物业服务人在维修资金管理中的职责?
答:物业服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提供物业服务,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发现有安全风险隐患的,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措施排除隐患或者向有关专业机构报告;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委会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使用篇
17.维修资金使用的原则是什么?有哪些使用方式?
答: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维修资金使用方式分为一般使用、计划使用和应急使用。
18.哪些情形不能使用维修资金?
答: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由当事人承担的鉴定、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人承担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五)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的露台、庭院等部位的维修费用。
19.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
答: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是指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授委托的物业服务人。
20.维修资金使用方式谁来认定?
答:依据维修资金管理和使用原则,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维修资金使用方式由申请人组织相关业主共同决策认定,街镇、社区居委会指导、监督。
21.什么是一般使用?哪些情形适用?
答:维修资金一般使用,是指一次投票表决一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
适用于涉及全体或者部分业主临时发生并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
22.一般使用程序是?
答:(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现场核实情况后编制使用方案,并将使用方案在列支范围内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电梯、消防设施故障的,由相关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二)经有利害关系业主表决通过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将维修资金使用方案、表决结果等材料报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材料齐全的,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
(三)维修资金主管部门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向合同约定维修单位账户划转不超过预算50%的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划转维修资金。
(四)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在街(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工程施工、验收等工作。
(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应当在列支范围内显著位置公示工程验收情况、工程费用的结算以及分摊情况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六)公示期满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划转工程尾款。
23.什么是计划使用?哪些情形适用?
答:维修资金计划使用,是指采取一次投票集中表决多个维修项目的使用方式。
适用于可以提前预见,以延长物业使用寿命为主要目的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可以一次表决不超过连续两年的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24.计划使用程序是?
答:维修资金计划使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人根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维修保养和损耗等情况,编制维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二)年度使用计划经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依法表决同意后,报县(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
(三)根据年度使用计划具体实施维修项目时,按照维修资金一般使用的规定执行,但不再另行组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制度。经业主依法共同决定,可以使用维修资金购买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险。
25.什么是应急使用?哪些情形适用?
答:维修资金应急使用,是指采取应急程序事前不用表决、事后公示的使用方式。
适用于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应急使用程序:
(一)屋面、外墙防水严重损坏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立即维修的;
(三)消防设施存在严重故障,需要立即维修的;
(四)建筑外立面装饰和公共构件严重脱落松动的;
(五)玻璃幕墙炸裂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七)地下车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空间雨水倒灌的;
(八)其他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实施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
26.应急使用程序是?
答:出现危及人身安全、房屋使用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申请人经初步查验确认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现场确认:申请人在街(镇)指导、监督下及时组织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人、第三方造(审)价机构等代表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应急维修具体部位、范围等事项。涉及电梯、消防设施故障的,由相关专业机构出具意见。
(二)施工选定:申请人应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选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进行应急维修的工程施工、验收、造价决算等工作,并制定维修方案。
(三)备案、公告:提交材料齐全的,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备案,申请人应当将相关公告材料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告期内维修资金分摊列支范围专有部分面积占比或者人数占比超过三分之一的业主提出书面异议的,停止应急使用程序,按一般使用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四)施工、验收:公告的同时立即开展应急施工,并组织物业服务人、利害关系业主等代表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鼓励委托工程监理。街(镇)可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指导、监督。工程竣工后,组织对应急维修工程进行联合验收。
(五)工程决算审核:验收合格后,出具工程决算(审核)报告书;填报《维修费用(应急)决算确认表》。
(六)公示、拨付:申请人应当将相关公示资料在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拍照存档。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提报相关资金拨付材料,县(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核,并通知专户银行将维修资金直接划转至备案的相关维修单位账户。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工程进度划转维修资金。
27.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和计划使用需多少业主表决通过?
答: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相关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需要通过业主共同表决、决策,表决结果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确保业主知晓度。
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和计划使用,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28.业主表决可采取哪些方式?
答:业主表决,可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或者互联网征求意见的形式表决维修资金使用,也可三种方式组合使用。
采用互联网方式表决的,应当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目前,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高新区、沂河新区已开通“爱山东”APP维修资金使用“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发起表决事项后,相关业主经身份认证后可在线投票表决,并可查询表决进度及资金余额等信息。
29.业主如何线上表决?
答: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发起表决事项后,相关业主经身份认证后可在线投票表决。业主注册“爱山东”app,临沂市分厅,搜索“临沂市维修资金一件事”,点击“业主表决”按钮,在“未表决”模块可查看到待表决事项;点击“待表决事项”模块,选择“同意”或“拒绝”完成表决,在“已表决”模块可查看已表决事项。
若查询不到“未表决”模块,业主可通过“临沂市维修资金一件事”,通过【业主表决】-“过户”功能查询个人名下不动产信息后,过户更名待表决房屋信息到维修资金系统,待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可进行表决。
30.使用维修资金需要征求未交存的业主意见吗?
答: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维修资金一般使用和计划使用时,只要是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无论是否交存维修资金都应当征求意见。
建议在征求意见的同时加强维修资金政策宣传,督促相关业主及时补交维修资金,保障维修项目顺利进行。
31.维修资金使用的费用如何分摊?
答:商品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属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二)属单幢房屋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幢房屋的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三)属一个单元内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单元内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属单元内一侧房屋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该侧房屋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四)相邻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由相邻业主按照各自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维修,由车位、车库共用关系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共同承担。
因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产生的鉴定和造价咨询等费用应当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成本。
32.使用维修资金,但业主分账户的资金不够用怎么办?
答:使用维修资金但业主分账户的资金不够用的需续筹。业主管理规约中有维修资金补交、续交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约定不明的,补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补交、续交后的业主分户账面资金余额不低于现行标准的首期交存额。
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或未交维修资金的业主,维修资金主管部门通过街(镇)、社区居委会向有关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督促有关业主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通知》,业主委员会收到《通知》后督促相关业主及时补(续)交维修资金。相关业主收到补(续交)通知后应及时交存到维修资金专户。
因业主未按规定交存、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业主个人能申请使用维修资金吗?
答:业主个人不能申请。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是指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授委托的物业服务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街(镇)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一)未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业主委员会未履行或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三)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
34.公示中有异议的怎么办?
答:相关业主在公示中提出异议的,由异议人与维修资金使用申请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异议人可向街(镇)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5.对侵害业主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怎么办?
答: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依法补偿相关业主损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业主委员会或者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恶意骗取、套用维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
(二)因业主未按本办法规定交存、补交、续交维修资金,导致延误维修时机,给相关业主造成损失的。
36.维修资金怎样支付?
答:维修资金账户应当通过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用于支付维修及更新、改造工程费用的资金,只能支付到约定的单位账户中。
交存篇
37.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是多少?
答: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标准交存:未配备电梯的多层房屋每平方米70元,配备电梯的房屋每平方米110元。
各县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首期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并适时调整。
38.什么时候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答:建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有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收。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业主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截至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房屋,由建设单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交存的维修资金可从监管的预售资金中划转。
推动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
39.维修资金允许开发企业代收吗?
答:从2012年1月1日起,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直接将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到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发企业不准再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40.交存维修资金产生利息吗?
答:同比个人存款利息要高很多。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为确保资金安全、保值、增值、收益最大化,主管部门将资金存入专户银行,产生的利息能够达到最高上浮上限,其增值收益定期分配到业主分户账,由业主共同决策使用。
41.五区的业主如何交存、查询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答:(一)线上交存、查询。
1.登录“支付宝”搜索“临沂市维修资金”,可线上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查看电子票据、查询名下房屋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信息等业务。
2.登录“临沂市住建局”微信公众号,进入“微住建”“维修资金”模块,经实名认证后,自动获取名下房屋信息,可线上办理维修资金交存、查看电子票据、查询维修资金账户余额信息等业务。
3.登录“爱山东”,选择“临沂市”站点,搜索“维修资金”,可线上办理维修资金交存、维修资金使用表决、资金过户更名、查询资金账户余额及增值信息。
若查询不到,业主携带身份证及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的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科(物业科)或区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交存承办银行窗口进行信息补录后,即可线上交存、查询。
(二)线下交存、查询。业主持《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以及身份证、房屋权属证书等资料,按通知书要求到相关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窗口办理交存、查询业务。
(三)电话咨询。业主可致电房屋所在地的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维修资金科(或物业科)咨询,经核实、确认业主相关信息后,告知业主本人维修资金是否交存、账户余额等信息。
42.房屋权属转移,维修资金怎么过户更名?
答: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前业主(卖方)应当向受让人(买方)说明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移。
受让人应当持原有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现业主房屋权属证书和身份证等到房屋属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或相关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窗口免费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43.房屋交易买卖后,双方对维修资金有纠纷怎么办?
答:房屋交易买卖合同属民事合同行为,双方对维修资金如有纠纷,建议通过协商或诉讼程序解决。
44.纸质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丢失怎么办?
答:我市五区自2021年7月19日起,启用“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电子)专用票据”,同时停用纸质专用票据。
纸质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丢失无法补办。业主可凭房屋权属证等证明材料和身份证到房屋属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免费申领“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45.业主需要补交、续交维修资金的情形?
答:物业管理区域已建成交付尚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应当补交;业主房屋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相关业主应当及时续交。
46.我市维修资金补交、续交标准和流程?
答:(一)补交、续交维修资金标准。对未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或余额不足30%的,应补交或续交维修资金。业主管理规约中有补交、续交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约定不明的,补交、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定并提交业主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配合。补交、续交后的业主分户账面资金余额不低于现行标准的首期交存额。
(二)补交、续交流程
维修资金主管部门通过街(镇)、社区居委会向有关业主委员会发出《补交通知》或《续交通知》,业主委员会收到《通知》后督促相关业主及时补(续)交维修资金。
相关业主收到《维修资金补(续)交通知书》后,按要求到相关政务服务中心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窗口办理交存业务。
47. 公共收益包括哪些?用在哪?
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生产、经营、租赁等产生的收益及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的回收残值,包含但不限于:
一是电梯间、楼道、户外等广告收益;
二是通讯运营商进驻小区的管理费收益;
三是水果摊、小吃摊、快递柜、售卖机、售水机等租金收益;
四是物业服务用房、停车位、会所、游泳池、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等租金收益;
五是侵权人损害公共设施设备的赔偿费收益;
六是公共收益本金产生的孳息收益;
七是报废的设施设备回收的残值收益;
八是举办商业、庆典等活动的门票、租金收益;
九是违约方支付的违约金收益;
公共收益扣除业主委员会办公和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经费后,其余部分用于交存维修资金,具体交存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
48.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有哪些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窗口?
答:工商、临商、建设、青岛、威海、齐鲁、华夏、中信、交通、兴业和日照银行。
49.我市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有哪些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窗口?
答:兰山区、河东区、罗庄区、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工商银行、临商银行、建设银行、青岛银行、威海银行。
沂河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临商银行、建设银行。
50.各县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
答:(一)中心城区
(1)兰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宅维修资金科 咨询电话:0539-8069589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189号506室
(2)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科 咨询电话:0539-2076882
地址:临沂市罗庄区双月园北路117号
(3)河东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维修资金监管室咨询电话:0539-7116938
地址:河东区政务大厦13楼1307室
(4)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建设局
物业管理科 咨询电话:0539-7958651
地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17室
(5)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
物业科 咨询电话:0539-6010218
地址:芝麻墩街道沂河路3号中关村软件园B区727室
(二)各县
(6)郯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物业科 咨询电话:18854961605
地址:郯城县师郯路15号
(7)兰陵县住房保障中心
维修资金归集使用股 咨询电话:0539--5972997
地址:兰陵县城会宝路与东升路交汇处兰陵县政务服务中心710室
(8)沂水县住房保障中心
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室 咨询电话:0539--2256506
地址:沂水县香山路13号
(9)沂南县住房保障中心
资金服务科 咨询电话:0539--3266953
维修资金使用(老旧小区改造科) 咨询电话:0539--3228171
地址:沂南县振兴路东首政务服务中心八楼
(10)平邑县住房保障中心
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室 咨询电话:0539--2060182
地址:平邑县丰山路临商银行大楼1602室
(11)费县住房保障中心
维修资金归集使用股咨询电话:0539--5798196
地址:费县建设路西段北侧执法大楼
(12)蒙阴县住房保障中心
物业科 咨询电话:0539-4836009
地址:蒙阴县云蒙路A座312室
(13)莒南县住房保障中心
物业科 咨询电话:15725951917
地址:莒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4楼
(14)临沭县住房保障中心
物业科 咨询电话:0539-6255706
地址:临沭县正大街政务大厅71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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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沂市住建局